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和承包人(全稱):________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愿將 工程項目交由承包人實施,并接受承包人遞交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及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諾的投標書。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及相應款項,并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實施過程完成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工程總承包主要事項如下:
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項目地點:
工程項目使用功能:
工程項目規模:
(由若干單項工程組成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附單項工程一覽表,作為本合同協議書的附件。)
發包工程項目的資金來源:
技術來源:
技術(專利技術、使用功能)要求:
主要設計標準:
合同生效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或不包括:竣工試驗):
竣工后試驗開始日期:
施工開工至竣工的日歷天數: 天
四、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中標通知書的合同價格(大寫): 元,其中:人民幣 (大寫) 元,外幣(大寫并須標明幣種): (須標明貨幣單位)。
除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追加、調整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得調整。
五、合同的組成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招標文件及其附件
4.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5.商務報價
6.合同通用條款
7.合同專用條款
8.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列出清單)
9.其他相關文件(列出清單)
10.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通知、會議紀要、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
六、需要附在合同協議書之后的備忘錄和文件
(列出備忘錄及文件目錄序號、清單,附:附件)
八、合同協議書生效
合同協議書自發包人、承包人的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或(
必要時,應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具備下列前提條件,并得到滿足的日期內,本合同協議書生效并實施(應列出協商一致的各方的前提條件、要求內容和時間。作為合同協議書的附件)。如果,前提條件未能得到滿足,本協議書應作廢或無效。此時,應退還任何有關本工程的擔保。
協議書訂立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協議書訂立地點:_________
發 包 人:(簽字、公章) 承 包 人:(簽字、公章)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第1條 一般規定1.1詞語定義 1.1.1合同,指根據國家合同法、行政法規,及招標工程規定,由合同協議書及合同協議書所規定的其他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1.1.2通用條款,是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工程總承包各個階段實施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責任、職責、義務和權利訂立的,并應遵守的原則性條款。
1.1.3專用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通用條款進行具體補充、修改和完善,并經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應遵守的條款。
1.1.4工程總承包,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等實施全過程的各個階段、或設計及其他部分階段的工程承包。
1.1.5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項目發包主體資格和付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接受合同項目中部分工程或服務分包的,并具有相應合法資格的當事人。
1.1.8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9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代表發包人依法對工程實施監督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10工程總監,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全面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11項目經理,指承包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履行并實施本合同工程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12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
1.1.13 當事人或一方,根據上下文需要,或指發包人、或指承包人。
1.1.14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要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交付操作或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工程和(或)單項工程組成。
1.1.15單項工程,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單項工程(如果有)、或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單項工程(如果有),是永久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6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臨時設施、臨時管網、臨時線纜、臨時道路等,并不構成永久性工程的實體。
1.1.17現場或工程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工程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機具存放、施工設施和實施工程所使用的場地,及發包人指定的供實施過程使用的任何其他場地。
- 18勘察基礎資料,指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工程勘察
要求的基礎性數據、條件、文件和資料。
1.1.19項目基礎資料,指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設計要求的基礎性數據、條件、文件和資料。
1.1.20現場障礙資料,指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地下已有的管道、線纜、構筑物;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情況的資料。
1.1.21設計,指按合同協議書要求的功能、技術文件、規模、標準、項目基礎資料,及相關的技術數據、技術條件、技術資料,將要求轉化為圖紙文件,并能有效地指導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和使用的圖紙文件。
1.1.22采購,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根據設計文件需要從執行組織外部獲取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等貨物和服務的過程。
1.1.23施工,指把設計文件轉化為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實施過程,包括建筑、安裝和竣工試驗。
1.1.24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建筑、安裝完成后(不包括為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應合理預留的施工部位),按合同約定在竣工后試驗開始前,應由承包商負責完成專用條款中規定的各種試驗。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發包人要求及設計圖紙,實施完成了建筑、安裝并通過了竣工試驗。不包括對使用、操作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
1.1.26工程接收,指承包人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保證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準備工作,承包人與發包人須進行的工程中間交接,并頒發了接收證書。
1.1.27竣工后試驗,指發包人接收工程后,按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的操作人員進行的試驗和試運行,或是由發包人負責進行的試驗和試運行。
1.1.28試運行考核驗收,指依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后試驗,由發包人組織、承包人指導進行的合同目標考核所進行的試驗,經發包人確認并簽發了考核驗收證書。
1.1.29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承包人按有關部門規定的內容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結清了合同款項,發包人按有關部門規定組織的工程驗收。
1.1.30合同期,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雙方應履行的義務已經完成的日期。按總日歷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天數,包括按合同約定并被發包人批準的任何延長期限。
1.1.31設計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開始設計工作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2采購開始日期,指初步設計批準后開始采購的日期。
1.1.33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4竣工日期,指按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應完成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5工期,指合同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開始之日至竣工試驗完成之日,按總日歷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天數,包括按合同約定被發包人批準的任何延長期。
1.1.36工程接收日期,指按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竣工試驗完成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也是發包人應接收工程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7整體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接收工程、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反映工程各主要階段實施的時間安排。
1.1.38采購進度計劃,指承包人為采購永久性工程編制的進度計劃,反映設備、主要材料、主要部件的采購計劃編制、詢價、供應商選擇、訂貨、加工制造、監制、交貨、運抵現場及合同雙方驗收交接的時間安排。
1.1.39施工進度計劃,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永久性工程施工開工至竣工試驗完成之間的主要集合作業程序的時間安排。
1.1.40變更,指發包人書面指示或書面批準的,對發包人的工程要求或工程所作的任何書面更改。
1.1.41合同價款,指合同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或公開招投標確定的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的勘察、技術、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服務等合同范圍內的合同價款。
1.1.42合同價款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款進行的相應調整。
1.1.43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是指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關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
1.1.44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簽訂的,規定承包人需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有關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書面協議。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1.1.45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46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7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非一方的過錯,而是應由另一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損害及工期延長,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的要求。
- 48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9適用法律,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業規定等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
1.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專用條款
4.通用條款
5.投標書及其附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會議紀要、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
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合同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應按本通用條款
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解決方式進行解決。
1.3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的編寫須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本為準。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應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所規定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適用法律,由合同當事人在相應的專用條款中約定。
1.5規范、標準 1.5.1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的名稱。
1.5.2.沒有國家標準、規范規定的應約定適用行業的標準、規范的名稱。
1.5.3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應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
1.5.4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應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時間和份數。
1.5.5上述1.5.1款至1.5.4款所發生的為本合同購買的標準、規范費用,及翻譯標準、規范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6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如果承包人對實施方法需要進行研發試驗的,或
需要對施工人另行培訓的,承包人應與發包人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1.5.7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不得要求承包人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要求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和要求的修改和變更。
1.5.8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及遵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本合同工程有強制性要求的相關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第2條 發包人 2.1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2.1.1發包人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的義務。
2.1.2發包人應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應由發包人向國家有關部門、行業有關部門、地方行政有關部門規定的許可、執照、批準和備案,及協調與地方有關單位的關系,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開工延誤、暫停、工期延誤等所增加的費用,發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工期延誤應給予延長。
2.1.3發包人應保護承包人的知識產權,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將承包人的資料、文件和圖紙擅自修改、復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項目。如果發生,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賠償責任。
2.1.4除非因承包人的直接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和傷害,發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和索賠外,間接原因所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和傷害應由合同雙方各自承擔。
2.1.5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暫停通知。并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損害給予賠償,以及工期的合理延長。
2.1.6發包人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和協助義務。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委派發包人代表,履行發包人委托的權力。發包人代表應依據本合同并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其權力,無權擅自修改合同,無權擅自終止合同。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權限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如果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應將其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在
其到任的15天
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監理人 2.3.1適用法律允許本合同工程不實行監理,且業主未聘請監理人實施工程監理的,本2.3款不成立。
2.3.2發包人應在監理實施前,將其委托監理人的名稱,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內,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
2.3.3監理人委派的工程總監,其姓名、職務、職權、權限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總監,應按照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權限行使其職權,無權修改合同,無權終止合同。
發包人要求工程總監在專用條款約定職權之外行使的職權,須事先書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總監在專用條款約定的職權之外,要行使的職權,須事前取得發包人的批準,并由發包人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4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的工程總監的職權,不得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如果發生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5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對權利或義務的分歧時,工程總監應依據本合同,并在其職權范圍內應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總監的處理有異議時,可按本通用條款第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解決方式進行。
2.3.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合同當事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7如果發包人需替換工程總監,發包人應至少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應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委派人員和指令 2.4.1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可委派其人員行使合同專用條款中對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約定的職權;也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其委派。委派或撤回均應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委派書包括:被委派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職權。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委派人員在其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前述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給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應給以確認;被委派人員發出的指令有失誤時,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須給以糾正。
除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及其委派人員外,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派駐項目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2.4.2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的指令和通知,須由其本人簽字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委派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須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并簽署收到的日期及具體時間后,該指令生效。
必要時,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可先發出口頭指令,并應在48小時內再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方對該指令予以執行。對不能按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指令,承包人應于其口頭指令發出后的5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請求,接到該請求函件后的48小時內不予答復,視為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 承包人認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發出指令的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建議報告,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在收到報告后24小時內應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必要時,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可責令承包人立即執行指令,承包人應即執行;或承包人對指令提出異議,但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決定仍須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即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及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須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給予延長。
2.4.3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和批準,并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有關的損失,延誤的工期應給予延長。
2.5 履約啟動金 2.5.1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約定預付款的金額或按合同價格約定預付款的百分比,作為發包人的履約啟動金。發包人并應與承包人約定,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的付款中分期抵扣的時間和比例。
2.5.2發包人未能按2.5.1款的約定支付履約啟動保證金額,承包人有權減速、暫停,造成的窩工、停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給予順延。
2.6安全保證 2.6.1按建筑法規定,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已有的地下管線、線纜等資料,承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相關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未能提供相關資料,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損害、傷害由發包人負責其費用及相關單位要求的賠償。因此招致的工期延長,應給予順延。
2.6.2按建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因發包人未能辦理下列手續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相應費用及相關單位要求的賠償。因此招致竣工時間延長,發包人須給予順延。應辦理的批準手續有: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2.6.3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以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
2.6.4發包人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發包人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應遵守的安全規定要求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造成傷害、損失和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6.5發包人在本合同中未能約定的,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要求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按建筑法規定,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發包人擅自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其他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提出的設計方案及施工,所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6.6發包人應對其代表和工程監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發包人代表和工程監理人員應遵守發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他們未能遵守發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造成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7保安責任2.7.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并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7.2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工程實施的若干階段的保安責任區段劃分、責任劃分、時間劃分,及合同雙方應編制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
2.7.3按合同約定,發包人占用的區域、發包人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的保安工作和責任。因此造成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第3條 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3.1.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規范,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如果有),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約定的功能、規模和工期要求。
3.1.2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自費修復其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和質量缺陷。
3.1.3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及行政法規規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報表。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
3.1.4承包人應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發包人的資料、文件和圖紙擅自修改、復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轉讓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項目,須承擔保密義務。如果發生,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賠償責任。
3.1.5承包人有根據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規定的,對發包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損害提出賠償、索賠,以及要求工期合理延長的權力。
3.1.6承包人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是承包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總承包項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企業負責履行承包合同。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權限和義務須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3.2.2承包人根據合同須發出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須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及時間后生效。
3.2.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整體進度計劃,及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須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事后須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送交報告。
3.2.4承包人如果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應征得發包人代表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應繼續履行第3.2.2款規定的項目經理的權限和義務。
3.2.5發包人有權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30天內更換項目經理或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如果發包人就同意項目經理第二次提出更換的建議,承包人必須在接到第二次更換建議通知后30天內更換該項目經理。
3.3履約擔保
合同當事人未能約定履約擔保金額的,本3.3款不成立。
3.3.1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并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各項義務。承包人提供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提供付款擔保。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格式、內容和金額。
3.3.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并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當發包人從工程款中抵扣
不足時,有權從履約擔保中獲得補償;發包人違反合同的付款約定,承包人有
權從付款擔保中獲得補償。
3.4分包人 3.4.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需要分包的勘察、設計、施工和服務,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未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包的,承包人不得將承包中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
3.4.2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資質、資格,及承包人的招標要求,不符合的不能作為分包人。
3.4.3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承包人的設計專業專項或施工專業專項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人只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合同工程的相關勘察、設計直接發包,包括:對采用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設計工程勘察、設計。
3.4.4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服務再繼續分包。承包人應對分包人的繼續分包承擔責任。
3.4.5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商工程進度價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商支付任何款項。
3.4.6承包人應對分包人現場派駐相應人員,實行對其安全、質量、進度計劃、臨時設施、環境、衛生、保衛、統計等的管理,以保障本合同的順利履行。
3.4.7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招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及工期延長,承包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3.4.8工程的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與義務。
3.5質量保證 3.5.1承包人應取得國家規定的持續有效的適用的質量保證體系證書,建立本合同工程的質量保證體系。
3.5.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及強制性規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使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約定的功能與規模,并遵照建筑法及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5.3承包人應對分包人進行質量管理、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
試驗。3.5.4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分包人發現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圖紙、工程設備材料有差錯時,應及時提出建議和意見。
3.5.5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設計規定的及施工技術標準,對其提供的和分包人采購的永久性工程物資進行檢驗、書面記錄和簽字,并應接受監理人的監督,合格方可使用。
3.6安全保證3.6.1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開工后至發包人接收工程之前期間的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承包人應對現場的分包人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分包人應對承包人負責。
3.6.2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并遵照建筑法、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則、技術規程和標準規范等法律規定進行工程設計,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防止人身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3.6.3承包人應遵照建筑法、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則的規定,制定工程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如果有)中的相關安全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編制專項的安全組織設計書,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防止人身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3.6.4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傷害、或賠償由承包人負責。
3.6.5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的裝修工程,應在工程設計中避免該裝修工程對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影響。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3.7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 3.7.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環境保護法、職業健康的規定,及有關技術規程、標準規范等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7.2承包人負責工程現場實施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責任,承包人應負責對分包人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分包人應對承包人負責。應按合同約定的,并遵照建筑法、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傷害由承包人負責。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區域范圍。
3.7.3承包人負責工程現場實施過程中職業健康的保護責任,承包人應負責對分包人施工現場人員的健康保護管理,分包人應對承包人負責。應按合同約定的,職業健康規定的,采取相應保護措施,提供相關保護用品。否則,由此造成的人身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3.8現場保安 3.8.1承包人負責自施工開工至竣工試驗完成,直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期間的施工現場的保安責任。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2按合同約定,在工程實施階段中應由承包人負責保安的區域,在未被發包人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區域內,由承包人承擔保安責任。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第4條勘察、技術與設計 4.1 勘 察 合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勘察,本4.1款不成立。
4.1.1勘察基礎資料的提供。
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要的相關勘察基礎資料,應對該資料的真實、準確負責,并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提供。
2.因發包人的計劃變化、提供的勘察基礎資料不準確、應提供的地下埋藏物不清、未按約定期限提供必須的基礎資料,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停工、返工、修改、損失和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3.承包人有義務與發包人共同審核交接發包人提供的勘察基礎資料,應在接到相關資料后的10天內,提出補充要求(如需要)。因承包人未能在約定的10天內提出補充資料的要求,因此造成的窩工、停工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
4.1.2發包人無法按
4.1.1款約定提供的某些勘察基礎資料,可委托承包人收集,承包人如果接受,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另行簽訂合同。此時,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真實、準確和約定完成時間負責,由此造成的窩工、停工、返工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4.1.3發包人應及時為承包人提供、并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并承擔其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各方的義務和權力。
4.1.4工程勘察前,若發包人負責提供材料,應根據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按時提供,并附相關合格證明、承擔材料費和運費。與承包人在現場辦理驗收交接。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各方的義務和權力。
4.1.5合同雙方應約定承包人勘察工作所需的臨時設施,包括:辦公、宿舍、供電、供水、進場道路等具體要求、條件和完成時間,履行各自的責任、職責和義務。
4.1.6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工程勘察的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托書及技術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工程現場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勘察綱要或工程勘察組織設計文件,進行工程勘察,對其完成的勘察結果資料的質量負責。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勘察質量缺陷,應自費修復;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承包人除應負法律責任扣除勘察費外,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實際損失應賠償的百分比。
4.2工藝技術和建筑藝術 4.2.1按合同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或(和)建筑藝術造型時,承包人應對試運行考核指標、或(和)使用的目標要求負責。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考核指標、使用功能要求的說明。
4.2.2按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或(和)建筑藝術造型時,發包人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條件、資料、要求,和(或)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承包人的生產工藝設計和(或)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合同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4.3 保證指標 4.3.1合同雙方如按
4.2.1款的約定,承包人應對竣工后試驗的試運行考核指標、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功能負責。該考核指標、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功能應作為
10.8款試運行考核指標、或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的評價依據。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考核指標、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
4.3.2合同雙方如按
4.2.2款的約定,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各自應承擔的試運行考核指標的責任、或(和)各自應承擔的建筑藝術造型及其使用要求和描述,作為
10.8款試運行考核指標。
4.3.3合同雙方應根據
4.3.1款和(或)4.3.2款的約定,應在專用條件中對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電氣、儀表等主要性能標準具體約定,作為
8.3款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時的性能評價指標。
4.4 設計 4.4.1設計的一般權力和義務 1.發包人的一般權力和義務
(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適用法律規定,須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應對所提供的數據、條件、資料、要求和說明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并應接受承包人對其中的缺陷、遺漏、不足提出的補充要求和時間要求。發包人未按約定的要求內容和時間提供、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而造成承包人的設計的停工、返工或修改,發包人應按承包人實際消耗的設計工作量承擔其損失。如果因此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和應提供的時間;
(2)發包人對工程、單項工程及其任何組成部分的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時,應對其提供的數據、條件、要求和功能說明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提供的及時性負責。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如果因此使工期延誤,工期應給予順延。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具體約定特殊要求的內容和應提供的時間;
(3)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相關的地下已有的管道、線纜等障礙資料,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因發包人提供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發包人應按承包人實際消耗的設計工作量承擔其損失。如果因此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
(4)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發包人應進一步提供,或確認;
(5)發包人須負責組織總體設計審查會議(如果有)、初步設計審查會議、技術設計審查會議(如果有),及安排施工圖審查,并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2.承包人的一般權力和義務
(1)承包人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合同約定的設計范圍、要求、工程技術、安全、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標準、規范、規程、時間,以及項目批準文件、城市規劃、國家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和專業規劃(如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規劃)要求為依據,完成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時間延誤、并影響到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有義務審核發包人按
4.4.1款1項(1)、(2)子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對其中的數據、條件、資料和說明中的缺陷、遺漏、不足,應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后15天內有權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約定時間內提出進一步要求,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不予延長。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
(3)承包人應遵守3.4.3款有關分包工作的約定。
(5)承包人應依據建筑法、行政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按設計階段進行設計,并符合發包人組織
相應設計
階段審
查的設計深度
要求和約定的時間要求。設計階段包括:總體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施工圖設計。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上述設計審核階段完成的時間、內容和要求。
(6)設計文件中選用的設備、材料、部件和構配件,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生產工藝外,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7)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中應注明承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8)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如果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承包人應負責賠償;
4.4.2標準、規范 1.標準、規范應依照
1.5款適用法律規定的規范、標準、及原則進行約定。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技術標準、規范的名稱和(或)文號。
【草擬人】專用條款中應注明,如果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時,發包人應按約定時間,自費向承包人提供一份。 2.承包人的設計
必須遵
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
和合同約定。
(1)工程設計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的標準和規范;
(2)工程設計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3)工程設計應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的生產工藝技術,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3.發包人接收整個工程、或按單項工程接收,應按
4.4.2款1、2項約定的技術標準、規范接收。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4.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法律對標準、規范有新的規定,對強制性的新標準、規范發包人須遵守,承包人應依據
12.2.1款設計變更內的
第6項約定提交變更建議,發包人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發包人如果要求遵守非強制性標準、規范應按
12.2.1款設計變更內的
第5項的約定下達設計變更通知。
4.4.3操作維修手冊。合同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的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時,應由承包人編制操作維修手冊。
【草擬人】放專用條款中;專利商提供的工藝技術其“操作(手冊)指南與分析手冊由專利商提供。” 4.4.4設備材料選型。應按設計提供技術數據、技術條件,進行選型、招標選擇供應商及加工制造廠家。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除非特殊的、獨家生產的設備、材料、部件外,承包人和發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其他文件內、或以口頭暗示的方式來指定供應商和加工制造廠家。
4.4.5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試驗所使用的某種原材料、消耗材料、備品備件、維修材料等,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其具體種類、數量和交付時間。發包人未能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此項投標要求的,合同雙方應另行協商簽訂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5設計階段的審查 4.5.1設計階段審
查。按國家建筑法、行政法規規定,總體設計審核(如果有)、初步設計審核、技術設計審核(如果有)、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由發包人自費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審核。
4.5.2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符合總體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施工圖設計審
查要求的相關的完整的設計圖紙、資料和文件,并有義務自費參加,并有義務介紹、解答、解釋和提供補充資料。
4.5.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總體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施工圖設計審
查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的批準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4.5.4因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完整的總體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施工圖設計審查資料給發包人,致使相應審查工作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或使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如果承包人按期提交了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資料,而發包人未能按雙方約定時間按時召開相關的設計階段審核會議,使承包人造成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如果使竣工時間延誤,工期應順延。
4.5.5承包人未能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完整的總體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施工圖設計審核資料給發包人,致使相應審核工作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或使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5.6發包人有權在
4.5.1款規定的各設計階段審
查批準之前,對設計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但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4.6現場設計聯絡 4.6.1施工開工后,承包人應自費派出設計聯絡人員常駐現場,負責與發包人代表、工程總監,負責處理有關設計、變更、采購和設備驗收等事宜。
4.6.2承包人內部的設計聯絡工作,及與分包人的設計聯絡是承包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4.7知識產權4.7.1涉及專利及專有技術
1.發包人提供自己擁有的生產工藝技術、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涉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注明專利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對其專有技術應進行描述,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限制條件。
2.承包人提供自己擁有的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技術,涉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注明專利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與專利相關的費用應納入投標書的商務報價。對其專有技術應進行描述,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限制條件。
4.7.2技術保密協議。必要時,合同當事人可根據2.1.7款、3.1.7款、4.7.1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約定,簽訂相關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草擬人】納入專用條款中:專有技術和著作權等保密范圍及其期限,雙方應在這用條款中約定。
4.7.3技術競爭和技術進步1.發包人在保密協議中同意承包人使用其提供的技術專利和(或)專有技術,承包人應按保密協議規定的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來實施專利技術和(或)專有技術規定的設計和工程。按合同法規定,發包人不得限制承包人的技術競爭和技術進步。
2.承包人在保密協議中同意發包人使用的技術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發包人應按保密協議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使用。按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限制發包人的技術競爭和技術進步。
4.7.4后續改進成果的分享。合同當事人可按照互利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當事人應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按合同法規定,沒有約定分享辦法或約定不明確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另一方無權分享。
4.7.5責任與后果 1.合同一方所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涉及第三方專利、專有技術知識產權的,由此而發生的索賠或訴訟,由提供該技術或提供該建筑藝術造型的一方負全責,包括:被索賠的款項、訴訟費用和法律責任等。
2.合同一方不能將侵權責任連帶到另一方。如果是發包人的原因,給承包人帶來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和損失;如果造成工期延長,工期應順延。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應由承包人承擔其責任和損失,工期不予延長。
4.7.6進口技術和引進建筑藝術造型1.從國外購買的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應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由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的一方辦理相關進口許可、批準,并簽訂相關進口合同。除非合同雙方在專用條件中另有約定,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2.發包人負責進口生產專利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或施工專利技術,要求承包人為此的出國費用、談判費用、對技術專利的審查費用、外國專利技術人員對承包人的設計指導費用、及在承包人辦公室的傳真、通訊、復印、辦公、接待費用等均由發包人支付;
3.因發包人采購國外生產工藝專利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的延誤,使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如果使竣工時間延誤,工期應順延。因承包人購買國外生產工藝專利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施工工藝技術的延誤,承包人應承擔相應損失,工期不予延長。
4.如果是承包人進口的專利技術,承包人應將專利技術費、專利技術使用費、專家指導費和技術訣竅費等,及
4.7.6款第1項約定的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納入投標報價中,作為合同價格的組成部分。
第5條 進度計劃 5.1整體進度計劃 5.1.1承包人應在設計開工后的30天內向發包人提交較詳細的整體進度計劃,并與發包人協商確認。該進度計劃包括工程勘察(如果有)、工程和單項工程的設計階段、采購、現場準備、土建施工、安裝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和竣工后試驗等實施階段的總體時間安排,應標明發包人在某些階段中應進行的設計審查會議、征地、租地、施工圖審核、進場道路、提供條件、物資交接、生產準備和主要付款等相關組織、安排、委托、準備工作。
【草擬人】初步整體進度計劃在報價中已經提交。該情況在專用條款說明。注意有勘察內容。 5.1.2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整體進度計劃某實施階段的延誤,將明顯影響施工開工日期,承包人有義務自費采取措施調整整體進度計劃,趕上施工開工日期的要求;發包人也有權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調整整體進度計劃,趕上施工開工日期的要求。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不予延長。
5.1.3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有權對整體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進行調整,
1.根據4.4.1款設計的一般義務中的
第1項中
(1)項的約定,因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的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和不及時,使設計工作延誤;
2.按
5.2.2款設計開工日期的約定,因發包人首期預付款的付款延誤,使設計工作延誤時;
3.按
6.2款采購預付款的約定,因發包人采購預付款的延誤,造成長周期加工設備訂貨的延誤,致使工期延誤時;
4.按
5.2.3款設計審
查日期的延誤中的
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的原因使初步設計審核資料提交的時間延誤,使工期延長時;
5.按
5.2.3款設計審
查日期的延誤中的
第3項的約定,因初步設計審
查批準的時間推遲,使工期延長時。
5.2設計進度計劃 5.2.1設計進度計劃,即,設計開工之日至施工圖完成之日。設計進度計劃是整體進度計劃的組成部分,應與規劃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和施工圖設計審核會議的安排、及采購進度計劃和施工進度計劃的安排相銜接。
【草擬人】以下應納入專用條款。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設計開工日期、提交規劃設計審核(如果有)、初步設計審核、技術設計審核(如果有)文件的日期,及發包人應組織相應設計審核會議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5.2.2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接到發包人按
13.3.2款約定的首期預付款,自接到日期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該付款的延誤,工期應順延。
5.2.3設計審
查日期的延誤
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規劃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施工圖設計審核資料的提交日期延誤,造成審
查批準時間延誤,使竣工時間延長,承包人應采取措施趕上工期規定。如果給發包人帶來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2.因發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應提交的規劃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施工圖設計的審
查資料延誤,造成審
查批準的時間延誤,如果使竣工時間延長,工期應順延。如果給
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應由
發包人承擔。
3.因規劃設計(如果有)、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如果有)和施工圖設計審
查部門批準時間的延長,使竣工時間延長,工期應順延。如果帶來經濟損失,合同雙方應分別承擔各自的損失。
5.3 采購進度計劃 5.3.1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備、主要材料、主要部件的采購工作開始之日至全部采購工作完成之日的時間安排。采購進度計劃是整體進度計劃的組成部分。
采購進度計劃一般包括:采購計劃編制、詢價、供應方的選擇、訂貨、監制、催交、運輸、現場外觀及數量驗收、雙方交接。
5.3.2采購進度計劃應與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相銜接,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現場要求。
5.3.3訂貨的開始日期,承包人接到發包人按13.3.?款約定的采購預付款,自接到日期后的第1天作為采購訂貨的開始日期。因發包人采購預付款的延誤,工期應順延。
5.4施工進度計劃 5.4.1施工進度計劃,即永久性工程施工開工之日至竣工試驗完成之日的時間安排。施工進度計劃是整體進度計劃的組成部分。
施工進度計劃一般包括:施工總進度計劃、土建施工進度計劃、安裝施工進度計劃、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及合同雙方認為必要時,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單項工程和(或)關鍵分部分項作業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在現場施工開工前15天內提交一份施工總進度計劃及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單項工程和(或)關鍵分部分項工程的土建、安裝開工15天前,向發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進度計劃及相應階段的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15天前,向發包人提交一份詳細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及相應的組織措施方案,及發包人要求提供的相關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5.4.2施工開工日期,是根據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施工開工日期。合同雙方應努力完成各自在開工前約定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
5.4.3施工竣工日期,合同雙方應根據各單項工程
和(或)工程的生產工藝程序、使用工藝程序及安全程序的要求,按工程施工竣工日期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竣工日期。
1.承包人承擔合同工程的竣工試驗時
(1)承包人應按
4.3.3款約定的竣工試驗標準進行竣工試驗,并按約定的竣工日期(含工期延長的時間)完成竣工試驗;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完成竣工試驗的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竣工試驗完成的日期;
(3)竣工之日,不包括應為竣工后試驗合理預留的施工部位及其相應的監測、試驗部位;
(4)竣工之日不包括對生產操作、交付使用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
(5)合同雙方應根據生產工藝程序和合理使用程序,約定按工程和(或)單項工程的接收日期。
2.承包人不承擔合同工程竣工試驗時
(1)本合同不存在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的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中規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
(2)竣工之日不包括發包人要求為其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或其他原因需要預留的施工部位;
(3)竣工之日不包括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
(4)合同雙方應約定按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的日期。
5.4暫停、停建和緩建
5.4.1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隨時通知承包人暫停設計、采購、工程施工和部分工程施工。此間,承包人應維護好暫停時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及工程、設備、材料、部件,不能使其受到損失和損害。
承包人因執行發包人通知的暫停,遭受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停工、窩工損失、永久性工程物資的采購費用、賠償、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如果造成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
5.4.2因不可抗力的暫停。合同雙方應遵照17.2款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和17.3款不可抗力的后果和責任的約定。
5.4.3承包人應承擔暫停后果。在
5.4.1款和
5.4.2款的情況發生時,因承包人未能在暫停時維護約定內容的相關要求,并因此帶來后續的后果,發包人不承擔因該后果所造成的損失,工期不予延長。如果因承包人未能維護造成后果,并給發包人帶來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4.4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
5.4.1款發包人的暫停,如果超過45天,承包人有權在45天之后通知發包人要求復工的權力,如果仍不能復工,承包人可根據
12.2.4款的約定,要求發包人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若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承包人可根據
18.4款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5.4.5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合同雙方應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修復期間所造成的工期合理延誤,工期應順延。但,不包括
5.4.7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
5.4.6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承包人因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方法、施工質量、資金等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暫停,使承包人遭受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不予延長。
5.4.7發包人的原因使工程停建、緩建時,除已完工程應合同約定付款外,
1.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2.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付款
(1)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物資,尚未檢查付款的,應按
6.5.1款和
6.5.2款的約定進行檢查交接,支付相應款項;
(2)承包人已經為永久性工程物資訂貨的、尚未運抵發包人現場的,發包人應承擔其價款,包括:貨物價款、將要發生的中轉倉儲費、運費、保管費、保險費等: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物資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5 進度計劃延誤5.5.1設計開工日期的延誤。因發包人的設計基礎資料、首期預付款支付、設計審
查日期、設計審
查批準日期、關鍵長周期設備采購預付款的延誤,使施工開工日期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使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應自費采取措施修正設計進度計劃并趕上原設計進度計劃的安排,并遵守4.5.4款的約定。
5.5.2承包人負責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的采購進度計劃延誤,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負責。
5.5.3施工開工日期的延誤。合同雙方應根據下列情況,確定合同雙方的相應責任:
1.因發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不能按期開工,施工工期應順延。如果使承包人造成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開工,應說明正當理由,應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并趕上施工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工期不予延長;
3.屬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施工開工日期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
5.5.4施工進度計劃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
5.3.1款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進度計劃并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1款施工進度計劃的規定,
發包人并有權調整
或減少根據
第13.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或按月付款
所約定的支付金額。
5.5.5竣工日期延誤的誤期損害賠償。因承包人的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承包人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該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雙方約定的,同意工期順延的時間。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期延誤的日賠償金額,及最高賠償金額。
第6條 采購、運輸與管理 6.1采購的一般義務 6.1.1承包人應遵照4.4.1款“承包人的一般權力和義務”第2項中第(5)子項的規定,并按本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中標明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進行采購。
6.1.2所有權。進入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標明是為永久性工程采購的物資,盡管尚未運抵現場,其所有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有義務維護、保管,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將永久性工程物資運出場外。
6.1.3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備、關鍵材料、關鍵部件采購的詢價評標結果,應自費向發包人提供廠家名稱、地址、樣本,并注明在本工程中的使用部位。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6.1.4采購進度報告。承包人應根據
6.1.3款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關鍵材料、關鍵部件,按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周期向發包人提交一份采購進度報告。
6.1.5發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發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應符合設計圖紙或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和適用法律規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對該部分設備、材料、部件的質量檢查結果和竣工試驗結果負責。因此給承包人帶來費用增加、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如果使工期延長,工期應順延。
發包人依據承包人提供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所采購并提供的設備、材料、部件、建筑構件配件所造成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其過錯責任。
發包人國外訂購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如果有)應符合承包人設計規定的技術參數、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參加國外采購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對該設備、材料、部件的質量檢查和竣工試驗結果負責。如果因交貨進度、質量結果、竣工試驗結果造成竣工時間延長,工期應相應順延。如果給承包人造成窩工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
6.1.6合同中未能約定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采購工作由承包人承擔,則本6.1.1.款、6.1.2款、6.1.3款、6.1.4款不成立。
6.2發包人參加的質檢 合同雙方未約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本
6.2款不成立。
6.2.1發包人有權在任何時間內,并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提出自費參加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在加工制造廠內的質檢要求。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應負責辦理進入相應廠家的許可,并提供方便條件、個人安全保護器具和相關質檢器具。
1.發包人參檢的內容包括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參加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設備、材料、部位的類別和(或)名稱,及其參檢的加工制造階段,以便承包人進行計劃安排;
3.承包人應根據
本款第2項的約定,并根據
6.1.4款采購進度報告約定的承包人應提交的采購進度報告中邀請發包人參檢、或另行發出邀請參檢的通知。通知包括:邀請發包人參檢的設備、材料、部件名稱,參檢內容、地址、制造廠名稱和日期。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報告、或通知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承包人,并應在承包人要求的日期到達。發包人的參檢,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6.2.2發包人未能參檢。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按
6.1.4款提交的采購進度報告中的邀請參檢通知、或另行發出的邀請參檢通知后,發包人未能回復,或雖已回復但未能按時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進行檢查、檢驗、檢測、試驗,其結果應視為是真實的,并視為被發包人認可。
此后,發包人要求重新檢查、或重新檢驗、重新檢測和重新試驗,或變更試驗地點、及合理要求增加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細節時,應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如果質檢合格,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使竣工時間延長,工期應順延;如果不合格,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果使竣工時間延長,承包人應采取措施趕上施工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工期不予延長。
6.2.3覆蓋、包裝的后果。發包人根據
6.1.4款承包人提交采購報告后,以書面形式回復了參檢的通知
,并按承包人的通知要求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而加工制造的設備、材料、部件已經被供應商、或制造廠、或承包人覆蓋、包裝、或已運抵發運地點,承包人應承擔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并重新檢查、重新檢驗、重新檢測、重新試驗、及復原的費用。
6.3運輸與超限運輸 6.3.1運輸責任。應按合同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分別負責各自采購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裝卸、運輸和運抵現場的費用和責任。
6.3.2超限物資運輸,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擔超限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合同雙方應按如下約定,各負其責。
1.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超限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負責,運輸費用的估算須納入報價。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超限設備運輸方案的提交時間。
2.發包人應負責啟運地至現場運輸線路上的道路、鐵路、涵管、橋梁、供電線纜、通訊線纜、供水排水管道、農田水利設施、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各種埋藏物的拆遷、改造、加固、新建、暫停和恢復工作,承擔賠償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負責與當局、公共機構的協調工作。
6.3.3發包人可將
6.3.2款第2項的工作內容委托給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接受,應單獨提出報價,另行簽訂合同。
6.3.4合同雙方未能在
6.3.2款的
專用條款內約定超限物資的運輸,
6.3.2款、6.3.4款不成立。
6.4永久性工程物資現場檢查 合同雙方未約定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由承包人負責采購和運輸時,本
6.5款不成立。
6.4.1交接準備。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10天應通知發包人準備現場檢查交接工作。
6.4.2現場檢查。承包人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應與發包人共同清點。應依據每批貨物的提貨單來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上述檢查應經雙方人員驗收簽字,并按照
13.9.1款的付款約定支付該批貨款。
6.4.3經現場檢查凡是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及外觀缺陷的部分,承包人應負責補齊、修復。在未能補齊和修復之前,按
13.9.2款的約定有權拒付,待補齊、缺陷修復后再支付該拒付的部分款項。
6.5修復、補缺、和重新訂貨 6.5.1依據
6.5.3款拒付的約定,承包人應對存在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自費修復,應對短缺的箱件、數量、合格證、圖紙及文件等盡快補齊。承包人修復
合格、補齊后,應向發包人申請根據
6.5.3款被拒付的相應款項的付款,發包人應在下期期中付款中支付該款項。
6.5.2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應承擔自費重新訂貨和運抵現場的經濟責任。承包人應承擔因此造成竣工時間延誤的賠償后果。
6.5.3承包人在30天內未能開始修復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發包人有權進行修復,或委托他人修復,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6保管 6.6.1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保管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時,承包人應按說明書對保管要求,采取措施,進行維護保養,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承包人應編制并提交保管維護方案,包括:物資分類、保管要求、保養要求、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場地、道路、照明、消防、設施等規劃,其費用應納入投標報價。詳細方案應在施工開工30天
前提交。
6.6.2承包人應按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的分類及單項工程建立保管發放賬目。
6.6.3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應將全部剩余部分無償的移交給發包人。
第7條 施工7.1發包人的一般義務 7.1.1基準坐標資料的提供。發包人應以書面形式并按約定的時間提供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發包人有義務與承包人在現場交驗。
如果因發包人提供資料的時間延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或為糾正發包人提供資料中的差錯增加了費用,相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招致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
7.1.2發包人應按
7.3.2款第(1)、(2)項的約定自費完成施工、進場道路用地的征用、租用、拆遷、賠償及鋪設等工作,使承包人能夠按約定時間進入現場。
如果由于發包人的原因使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工期應順延。并承擔承包人所發生的相關窩工損失(如果有)。
7.1.3發包人應按
7.3.3款的約定,將施工臨時用水、電、燃氣、通訊等管線、線路接至指定的節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合同雙方應在本專用條款中約定取費單價,按使用數量收費。
7.1.4發包人應按7.3.4款的約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開工報告批準或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及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申請批準手續。并負責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必要時,因承包人的請求,發包人應出面協調與有關方面的關系。
因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供上述的有關許可、證件、批件等,造成承包人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
7.1.5發包人應按
7.3.5款的約定內容和時間要求,提供相關施工場地內的地下管道、線纜、構筑物,保證其真實、準確。
因發包人未能提供、不真實、不準確,所造成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費用和賠償,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應順延。
7.1.6發包人有義務對承包人按照
7.3.6款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核,有權提出合理建議、補充要求和合理要求。發包人的建議和要求,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1.7發包人有義務依據7.3.7款的約定,協調處理影響施工的工程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及地下文物、化石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如果影響工期,工期應順延。
7.1.8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發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2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7.2.1基準坐標資料的復驗和放線。承包人有義務依據
7.1.1款提供的書面基準坐標資料與發包人在現場復驗,并有義務糾正資料中的任何差錯。承包人應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2.2承包人應在現場準備工作開始40天
前,向發包人提交,
(1)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包人租地的用途、坐標位置、面積和占用時間;
(2)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指明要求發包人鋪設與城鄉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
走向、長度、路寬
、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約定的時間提供上述相關文件,使其進場時間延誤,或造成工期延誤、窩工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7.2.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準備工作開始
30天
前或按約定時間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施工臨時用水、電、燃氣、通訊等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承包人應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和安裝。
7.2.4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20天前,通知發包人辦理開工批準報告或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所需許可、證件、批件等。承包人對施工過程中臨時增加的用地、或臨時要求的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也應提前20天通知發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同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辦理申請批準手續的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有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時通知發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的窩工、停工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7.2.5承包人應在每個地下施工部位開工20天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和平面坐標部位,并要求發包人提供相關部位的地下管道、線纜、構筑物的坐標位置。
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地下管道、線纜、構筑物有保護義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損害、傷害,由承包人承擔相關的責任、費用和賠償。如果因此造成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現新的地下管道、線纜、構筑物,應及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協調處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長,工期應順延。
7.2.6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后的15天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詳細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著施工進展應向發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對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合理要求和補充要求,應自費修改完善。
7.2.7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及地下文物、化石等,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協調處理并承擔相關費用。
7.2.8承包人在工程現場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防火、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等應按合同約定的,并遵照建筑法、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相關規范遵照執行。
7.2.9承包人應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理人說明勘察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并參與分包人的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審查或提出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7.2.10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月發放施工人員的工資、提供勞動保護、加強衛生防疫管理、為施工人員辦理相關的人身保險。
7.2.11承包人應按3.8款的約定承擔其相關的保安責任和風險。
7.2.12施工過程中及竣工試驗完成后,承包人應負責清理現場。承包人負責聯系,并將殘余物資、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包人、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等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關義務。
7.3施工技術方法 7.3.1關鍵施工技術方法,應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規定,應經承包人內部審定后,提交給發包人確認。發包人應在接到后的5天內確認,發包人的確認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未經重新報告并確認,不得擅自改變重大施工技術方法。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提交的重大施工技術方法的類別、名稱和提交時間。
7.3.2一般施工技術方法,應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規定。對沒有適用法律規定的操作規程,承包人應經試驗使其符合安全和質量要求。
7.3.3承包人應派具有相應資格、資質的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操作,或經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施工操作。
7.3.4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發生的特殊施工技術方法、特殊工種的培訓費,應單獨列明,說明理由、費用明細,納入投標報價。
7.3.5如果發包人要求在作業前,對已經具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的特殊工種進行現場考試,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承包人應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并應按月列出工種和人數。該一覽表是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與月周期性報告的組成部分。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該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工種和人力,招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的時間內進入現場。
如果承包人拒絕執行的,發包人有權
自行將某些單項工程或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
發 包
或責令承包人分包,發包人自行發包的,所發生的合同款項從承包人的合同總價中扣除。
7.4.2承包人應提交主要施工機具一覽表,并按月列出施工機具的供應種類和數量,應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該一覽表是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組成部分。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該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特別是關鍵機具,招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的機具數量,在合理的時間內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依據變更條款,自行租賃關鍵機具供承包人使用,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從承包人的合同總價中扣除。
7.5質量與檢驗7.5.1一般要求
1.承包人應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有義務自費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安全程序交底、質量標準交底和施工操作程序交底,消除事故隱患。因承包人對此類的省略、忽略、疏忽、貫徹不利等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損失、傷害的責任、費用增加、賠償,及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須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施工應當達到合同約定的,適用法律規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義務自費進行修復、返工、更換、重置,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3.承包人應隨時接受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
質量安全
監督部門、行業
質量監督部門檢查人員、發包人、
工程總監的
質量安全監督和檢查,并為此種監督和檢查提供方便,并提供相應的個人防護器具。
7.5.2質檢等級和質檢參加方。合同雙方應按適用的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部位、設備、管道、電氣、儀表等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部位、內容、標準、等級劃分,以及質檢的參加方和質量檢查的簽字表格。
7.5.3發包人
權利。發包人及其授權的監理人,
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具有在任何時間,對任何施工區域要求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檢驗、檢測、試驗并發出指令的
權利。承包人應為此種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同時,有權根據承包人不同程度的質量缺陷、質量問題,下達修復缺陷、停工、停工整頓,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重置等指令。承包人應自費實施指令中要求的相關工作。
7.5.4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合同雙方對工程質量質檢結果有爭議,應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來鑒定,
如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所需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
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延長;如果責任方為發包人,所需的費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給予延長。 經鑒定機構的鑒定,合同雙方均有責任,合同雙方應根據其責任大小,協商分擔其費用,如果使工期延長,合同雙方應協商延長期。如果對分擔的費用、工期延長發生爭議,應按
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程序來解決。
7.5.5承包人應按有關質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作業過程管理,
1.在關鍵施工作業開始前,應向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提交如下
文件,經確認后方能開始作業。
(1)提交相關施工圖紙中規定的設備、材料、部件的出廠合格證;
(2)按約定的、行政法規、及說明書規定的,在施工前應進行的相關檢查、或檢驗、檢測、試驗的合格證。并寫明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的檢查、或檢驗、檢測和試驗,及相應表格;
(3)提交對相關施工圖紙審核情況的說明。寫明不存在設計缺陷、或已糾正了設計缺陷、或已將變更指令相關的圖紙進行了修改完善;
(4)提交詳細施工技術組織方案,包括:施工技術方法、作業程序、
質量保證措施、安全程序、防火措施、進度計劃,及機具、人力、場地安排,在施工作業開始前予以落實;
(5)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應在施工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對上述應提交的內容,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可能帶來的影響及防護措施等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建議。
2.承包人在施工作業進行中,應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根據
本款第1項中確認的內容執行。承包人應對作業過程進行完整記錄,先自行完成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后,應按
7.6.2款的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檢方和質檢內容,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參加相關質檢。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未能參加,承包人應將質檢結果于其后的24小時內送交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簽字,24小時后未能簽字,視為該質檢單已被發包人認可。此后3日內,承包人應發出視為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對該質檢結果被確認的通知。
7.5.6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的監督、檢查、檢驗、檢測、試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果其檢查、檢驗、檢測、試驗影響正常施工,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是工期延誤,工期予以順延。
7.5.7因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
7.5.8發包人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而委托其他單位的裝修工程,應在施工前以合同方式委托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由其他單位按此設計方案進行裝修。未經承包人認可的設計方案,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發包人承擔。
7.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
7.6.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和部位、質檢內容、質檢表格和參檢方。
7.6.2隱蔽工程的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應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應在承包人準備的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覆蓋、及緊后作業的施工。并提交經確認的竣工資料。
經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緊后作業的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應在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后,重新驗收。
7.6.3不能按時參加驗收。發包人和(或)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應在驗收通知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應承認驗收記錄。
發包人及其監理人未能參加檢查的,又未承認該驗收記錄,因此招致承包人的竣工時間延誤,工期應順延,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7.6.4再檢驗。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在任何時間內,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要求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如果檢驗合格,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
費用,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如果檢驗不合格,承包人須承擔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7.7安全與檢查7.7.1施工安全與檢查 1.承包人須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規定,對其職工應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安全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承包人應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對施工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投保,其投保費應納入報價。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其費用和賠償;
2.承包人應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發包人、項目總監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并為此種監督和檢查提供相應方便條件;
3.發包人、監理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發包人、監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監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其費用和賠償。
4.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
5.承包人應在開工前,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編制施工安全條件、提交安全標準、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為開工部分的工程搭設施工安全條件,為發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如果有)。因此,影響了開工時間,由承包人負責;
6.承包人的各項作業開始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必須按照規范操作,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
7.7.2安全防護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須向發包人、和(或)監理人
提交安全防護措施
方案,經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草擬人】中石化蔣興榮專家建議,將“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在專用條款中描述。陽光現代律師事務所徐新河郝利建議:上述費用應納入報價中。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運輸、儲存、保管)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并
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草擬人】中石化蔣興榮專家建議,專家建議,將“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在專用條款中描述。陽光現代律師事務所徐新河郝利建議:上述費用應納入報價中。
7.7.3事故處理 1.對施工現場發生的人身傷害和事故,承包人須立即采取
救護和救濟措施。對重大傷亡和事故須立即通知救援單位,維護現場,設法防止事故的繼續漫延;
2.對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其
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和賠償。
3.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遵照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認定的最終結果辦理。
4.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7.4承包人應在施工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對上述應提交的內容,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可能帶來的影響及防護措施等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建議。
第8條 竣工試驗 8.1本條的成立 8.1.1合同雙方約定,由承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試驗,并承擔竣工試驗性能指標責任的,本條成立。
8.1.2合同雙方約定,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工程的竣工試驗,并承擔竣工試驗性能指標責任的,本條不成立。
8.1.3招標文件規定,只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勞務服務,不負責工程竣工試驗的,本條不成立。
8.1.4在合同執行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勞務服務時,合同雙方應另行簽訂竣工試驗勞務服務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本條不成立。
8.1.5不存在竣工試驗的合同工程,本條不成立。
8.2竣工試驗的一般義務 8.2.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承包人應完成竣工試驗開始前的施工工程(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須預留的施工部位),及竣工試驗開始前應按約定、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規定應完成的相關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承包人應根據
7.7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規定,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應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和竣工資料;
3.如果合同約定承包人指導發包人的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對發包人操作人員的培訓,并提交最終版的操作及維修手冊;
【草擬人】中石化蔣興榮建議:應是專利商提供的指南。 4.承包人應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天
前向發包人提交竣工試驗實施方案,經發包人確認后,承包人組織實施。竣工試驗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承包人應按
4.3.3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竣工試驗考核的設備、電器儀表等,及其考核指標的規定,準備竣工試驗驗收記錄和表格;
6.承包人的竣工試驗結果,應符合
4.3.3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竣工試驗考核指標。
8.2.2發包人的一般義務 1..發包人應按承包人竣工試驗實施方案
的要求
,應按時準備并提供電力、動力、供水、消耗材料等,應按時準備并提供,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要求。因此造成的竣工時間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
2.為保證竣工試驗順利進行,發包人有義務提供竣工試驗過程中必須的備品備件和消耗材料。因正常耗損、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發包人應免費提供,因此造成的竣工時間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應從合同
價格中扣除其相應款項。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相關備品備件和消耗材料的類別。
3.根據
6.1.6款的約定,發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或發包人采購的國外設備、材料和部件,可委托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試驗條件、試驗程序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由發包人負責。如果,發包人將此類勞務服務的內容和要求列入招標的商務標書內,承包人應納入投標報價。如果,發包人在竣工試驗階段,提出該項服務內容和要求,合同雙方應另行簽訂該項勞務服務合同。
8.2.3竣工試驗領導機構。合同雙方應商定并組建竣工試驗協調領導機構,有序的組織和協調合同雙方在竣工試驗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8.3竣工試驗方案和竣工試驗程序 8.3.1竣工試驗方案,應包括竣工試驗程序,竣工試驗條件,竣工試驗安全程序,竣工試驗指標檢查程序,竣工試驗采取的措施、人力、機具安排,進度計劃安排。
8.3.2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試驗方案,應包括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按使用順序的要求,提交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程序、單項工程內部竣工試驗程序、及電氣、儀表、管道、設備等竣工試驗程序。包括啟動前的準備、檢查,啟動程序,及結束程序。
8.3.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竣工試驗方案規定的試驗條件,考核指標要求進行竣工試驗。
8.4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4.1合同雙方應按
4.2.3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竣工試驗考核指標的類別、內容和數據進行檢查與驗收。
8.4.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對試驗條件進行檢查并落實。發包人有義務按約定的內容、品質和時間提供電力、動力、水、消耗材料、備品備件等試驗條件。雙方人員應在承包人準備的條件記錄上簽字。因發包人應提供的條件的影響,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負責。如果使竣工試驗的時間延誤,工期應順延。
8.4.3承包人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前的36小時發出通知,通知包括試驗的項目、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包人和(或)監
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試驗合格,合同雙方應在承包人準備的驗收記錄上簽字。
經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緊后作業。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應在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重新通知,重新試驗并驗收。
8.4.4發包人和(或)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試驗內容自行組織試驗和驗收,視為發包人和(或)監理人認可該項試驗結果并驗收。
8.4.5不論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當其要求重新試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重新進行。如果試驗合格,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
費用,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如果使得竣工時間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如果試驗不合格,承包人須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8.4.6竣工試驗驗收簽字日期
1.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應按約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業標準規定的,經竣工試驗,符合約定、規定的竣工試驗性能指標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2.單項工程的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應按其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性能指標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應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5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5.1承包人應按
7.8.1款施工安全與檢查的約定,并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運轉設備、壓力試驗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應將該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對提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發包人的確認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責任。承包人應自費提供竣工試驗所需的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納入投標
的商務報價。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具體安全類別的內容要求,并將承包人編制提交的各類方案、措施、制度等作為合同附件。
8.5.2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安全程序交底、應急安全措施交底,試驗項目的安全規程交底,人員進入試驗場地的制度規定和場地環境情況交底,操作程序交底。并設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標志。
8.5.3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有義務按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有關安全規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5.4.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有權監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整頓的指令。承包人應按指令要求進行整改、整頓,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如果使竣工時間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8.5.5合同雙方應按
8.2.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約定,進行竣工試驗工作的組織協調,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生。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應由發包人承擔其
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延誤的竣工時間,工期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應由承包人承擔其
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延誤的竣工時間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工期的約定,工期不予延長。
8.6延誤的竣工試驗 8.6.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的竣工時間落后于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安排,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通知后的20天內,采取措施努力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安排。承包人接到通知而未能在20天內進行的,發包人可組織人員及委托他人進行該項試驗,試驗的風險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6.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承包人應承擔根據
5.5.5款竣工日期延誤的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8.6.3根據
8.2.2款發包人的一般義務中規定的
第1、2、3項的約定,發包人未能盡到應盡的義務,使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延誤,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損失的
費用。如果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
8.7重新試驗和驗收 8.7.1承包人未能通過的試驗和相關的竣工試驗,發包人可依據
8.2.1款承包人的一般義務中的
第4項確認的試驗方案和相同的試驗條件,要求承包人重新進行相關的竣工試驗。
8.7.2根據
8.4.5款的規定,不論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當其要求重新試驗時,承包人未能通過該項試驗和相關的竣工試驗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進行該項試驗和相關的竣工試驗,并按
8.4款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的規定驗收。
8.8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經過三次竣工試驗,仍不符合驗收要求,發包人有權對此項未能通過的試驗,
【草擬人】三次多使用的水電動力費用如何辦!!! 1.如果某項試驗和相關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但對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自費修補。如果無法修補,發包人有權減少該部分的相應付款;
2.如果某項試驗和相關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但對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包人可對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減少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3.如果未能通過試驗和相關的竣工試驗,使發包人的工程或單項工程喪失了其操作和使用功能,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重置,如果因此造成工期延誤,根據
5.5.5款規定,承包人須承擔誤期損害賠償的后果;
4. 承包人經更換、重置仍未通過此項試驗和竣工試驗,使發包人的工程或單項工程喪失了其操作和使用功能,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違約賠償,同時,根據
5.5.5款的約定承包人仍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根據
19.4款第2項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規定,有權解除合同。
【草擬人】發包人增加的水電等額外費用如何處理!應參閱有關合同!!! 8.9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9.1合同雙方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應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來鑒定。如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所需的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延長;如果責任方為發包人,所需的費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給予延長。
8.9.2經鑒定機構的鑒定,合同雙方均有責任,合同雙方應根據其責任大小,協商分擔其費用,如果使工期延長,合同雙方應協商延長期。如果對分擔的費用、工期延長發生爭議,應按
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程序來解決。
- 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合同雙方根據工程項目情況,約定按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1. 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包人進行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安排;
2. 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安排。
3. 對不存在竣工試驗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當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后,并符合合同雙方約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驗收標準,合同雙方應按第11條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辦理竣工驗收。
4. 對不存在竣工后試驗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當承包人完成竣工試驗、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后,并符合合同雙方約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驗收標準,合同雙方應按
第11條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辦理竣工驗收。
9.1.2單項工程接收順序。合同雙方應依據工程項目的生產工藝流程和(或)使用要求的先后次序,合理安排單項工程的接收順序和(或)工程接收。
9.1.3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
1. 合同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接收,應根據
第8.4.6款竣工試驗驗收簽字日期的
第2項規定,作為單項工程接收的日期;
2. 合同雙方約定按工程接收,應根據
第8.4.6款竣工試驗驗收簽字日期的
第3項規定,作為工程接收的日期。
9.1.4接收工程應提交的資料。在接收工程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程施工質量檢驗標準和竣工試驗標準,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的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檢查和驗收資料。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有關資料的內容、份數和時間要求。
9.2接收證書 9.2.1承包人應在單項工程和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前15天,向發包人提交接收證書申請,發包人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5天內組織接收,并簽發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
單項工程接收證書的日期,應根據
第8.4.6款竣工試驗驗收簽字日期的
第2項規定,作為單項工程接收的日期。
工程接收證書的日期,應根據
第8.4.6款竣工試驗驗收簽字日期的
第3項規定,作為工程接收的日期。
9.2.2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
根據
第9.1.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此時,對工程或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或規定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該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作為接收證書的附件。本款對
第9.1.1款第3項的規定不適用。
9.3 接收工程的責任 9.3.1保安責任。單項工程、
或工程接收之日,發包人應承擔
其現場的保安責任。
9.3.2照管責任。單項工程接收之日、工程接收之日,發包人應承擔工程的照管責任。發包人應負責維護、保養、維修單項工程、工程在內的一切工程設施、設備、管道、部件和器具等,其中維修不包括因承包人存在的缺陷修復。
9.3.
3工程的財產責任。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施工期間的工程財產保險的應投保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應將工程投保的有效期持續到接收工程的日期,即,包括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工期順延的時間。在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之日起的工程財產的應投保方應是發包人。
如果發包人未能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財產的應投保方為承包人,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意外偶然風險所造成的工程財產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
9.4未按約定接收工程的后果
9.4.1發包人不接收工程的后果。當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后的15天內不組織接收,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證書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從第16天起,發包人應承擔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保安、照管和財產保管責任,及因此造成的一切風險責任。
9.4.2未按約定接收工程的后果。承包人未送交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的、或承包人未能通過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標準的,發包人的操作、使用人員不得接收單項工程、工程。
發包人未能遵守上述約定,強令接收的單項工程、工程,發包人根據
第9.3款接收工程的責任規定,承擔被接收的單項工程、工程的保安、照管和財產保管責任。并承擔已被接收的單項工程、工程內發生的一切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損害和賠償責任。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10.1本條的成立 10.1.1合同雙方約定,由發包人負責竣工后試驗的組織、協調和領導,由承包人負責指導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單項工程、和(或)工程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本條成立。
10.1.2合同雙方約定,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負責的,本條不成立。
10.1.3招標文件規定,只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試驗的勞務服務,不負責工程竣工后試驗的本條不成立。
10.1.4在合同執行中,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試驗的勞務服務,合同雙方應另行簽訂竣工后試驗的勞務服務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條不成立。
10.2一般義務和準備工作 10.2.1發包人負責竣工后試驗的組織、協調和領導
1.合同雙方應協商組建竣工后試驗協調領導機構,宜在
第8.2.3款約定成立的竣工試驗協調領導機構的基礎上組建該機構。該機構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參加,組織、協調、安排雙方在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中的合同雙方的各自工作和相互配合工作;
2.竣工后試驗協調領導機構,應根據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合同約定,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操作手冊、試驗條件,來組織、協調、安排竣工后試驗中應分別承擔的內外部條件的準備、落實及試驗過程的相互配合等工作。
合同雙方,應在本專用條款中約定該階段組織機構設置方案、應提交的竣工后試驗方案、試驗條件要求、資源安排等資料的類別和應提交的時間安排。對前述要求承包人應提交并商定的詳細資料,應作為合同附件。
10.2.2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準備工作
1.操作及維修手冊。承包人應根據
第4.4.3款有關操作維修手冊的約定,編制操作維修手冊。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操作、維修手冊的最終修正版本。因承包人提供的操作手冊所存在的缺陷,造成的事故責任、帶來的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草擬人】中石化蔣興榮專家指出:專利商問題! 2.培訓。承包人有義務根據操作維修手冊來編制培訓大綱、培訓計劃及培訓時間安排,包括:對操作、維修人員的學歷要求、專業要求、崗位人數、理論培訓、操作培訓,類似工程實習和考試。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課堂培訓、實習工廠培訓,進入現場熟悉崗位及崗位模擬演練。有權要求發包人對考試不合格的操作、維修人員進行更換;承包人負責安排實習工廠、教材、培訓、考試和教員的安排工作及其費用。發包人委托承包人為其操作人員培訓時,本項成立;
3.承包人應按約定、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在竣工試驗開始前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后試驗方案、試驗條件及其進度計劃,及有關文件資料。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竣工后試驗開始前,應提交資料文件的具體要求和時間安排,所提供的詳細資料文件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4.承包人應安排具有一定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發包人的操作人員及其維修人員,
并負責竣工后試驗所需的人力、機具、措施材料,及臨時需用的設備、設施、器具等。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負責竣工后試驗時,本項成立;
5.根據
第4.4.5款的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備品備件、維修材料等,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運抵工程現場;
6.承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有權要求發包人提供急需的備品備件、消耗材料和維修材料;
7.承包人應完成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應盡的其他義務和準備工作;
8.承包人必須遵照發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以書面形式送達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的內容要求及時間要求,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應在送達文件的回執上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并按要求完成相應工作。
承包人有義務對發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該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送達發包人,并簽署送達的日期和時間。如果發包人經審查未能接受該建議,仍按原要求要求承包人執行時,承包人應即執行,因此,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損失等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強令承包人立即安排、進行的工作及作業,承包人應做記錄、及電話記錄,并應立即執行。發包人應在12小時內再以書面形式將該緊急指令或要求送達承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發出補充指令或通知,承包人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或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要求的指令或通知交發包人,發包人須在承包人的回執上簽字、并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如果發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確認,視為已被發包人確認。承包人因執行該口頭指令或通知,造成傷害、損失和費用增加,及事故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0.2.3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準備工作
1.發包人有義務教育自己的操作維修人員,按承包人的指導及操作維修手冊的規定進行操作,因操作、維修人員未能按發包人的指導、及未能按操作維修手冊操作,所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損傷、損害、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有義務更換經承包人考試不合格的操作或維修人員。當承包人提出更換要求后的15天內,符合約定條件的更換人員應自費抵達指定的培訓地點報道。因此造成的竣工后試驗的延誤,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的相應窩工損失;
3.發包人應負責操作維修人員培訓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食宿費、人身保險、人身防護器具的費用、培訓地的交通費。發包人還應提供現場培訓期間的教室、食宿設施、交通、人身防護器具、人身保險及其費用;
4.發包人有權對第10.2.3款專用條款中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詳細資料文件進行審核確認,但發包人的審核確認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和義務;
5.發包人應提供全部電力、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和供水等,并提供與工程操作、使用相關的技術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和生產設備;
6.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試驗階段急需的消耗材料、備品備件和維修材料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壞,要求發包人提供的,發包人應按出庫價格,從合同價格中扣除該款項;屬于發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壞,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提供的,應免費提供;
7.發包人應完成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應盡的其他義務和準備工作;
8.發包人有權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向承包人發出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的內容要求及時間要求,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須在回執上簽字,并簽署收到的日期和時間;
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對送達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并有義務對承包人的建議進行審查,采納或不采納是發包人的權力,如果發包人經審查接受該建議、或未能接受仍按原要求要求承包人執行時,承包人應即執行。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的要求執行,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損失、賠償等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強令承包人立即安排、執行所要求的工作、作業,承包人應立即執行。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的強令進行相關工作、作業,因此造成的人身傷害、工程傷害、工程損壞,事故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
10.3竣工后試驗程序 10.3.1應按合同雙方約定的,根據竣工后試驗方案中提出的生產工藝過程規定、或使用要求的順序規定,及操作手冊,合理安排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程序,以及各單項工程內部竣工后試驗的程序。
10.3.2承包人應對提交的竣工后試驗的程序、操作及維修手冊的正確性、操作指導負責,因此造成的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工程損壞,以及此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工程損壞所以發生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事故責任。
因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未能按承包人的指導、操作維修手冊的規定所造成的傷害、損害、損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并承擔事故責任。
10.4崗位條件和試驗條件 10.4.1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相關行業對竣工后試驗的行政法規和行業規定、最終版本操作手冊,及合同雙方的約定,編制指導竣工后試驗的安全規程、指導規則、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的考核記錄、表格等;
10.4.2發包人應根據
第10.4.1款的約定,并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法規、相關行業的竣工后試驗的行政法規和(或)行業規定,及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版本操作手冊等編制工程(或企業)、單項工程(或車間)、崗位(或工段)的操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規程等;
10.4.
3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和發包人的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技術管理人員,應按要求正式進入相應崗位,合同雙方應對各自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承包人應對進入崗位的操作人員進行竣工后試驗前的崗位模擬操作演練,包括:操作演練、事故排除演練、安全演練、防護演練、熟悉崗位責任制度和記錄表格;
10.4.4合同雙方的聯合協調領導機構,應全面檢查并落實各單項工程任何部分的竣工后試驗所需要達到的條件,應滿足竣工后試驗的需要,雙方應逐一簽字確認。主要包括:電力、新鮮水、循環水、軟化水、動力、燃料、通訊設施、道路設施、安全設施、消防設施、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條件的品質、數量,及工程設備、設施、部件等。
10.5竣工后試驗的通知 10.5.1竣工后試驗的通知和開始。發包人應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30天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10天內,并在雙方商定的日期內,開始竣工后試驗。
.10.5.2竣工后試驗的開始日期的延誤。如果發包人在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30天后,仍不進行竣工后試驗,自第31天開始,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的相關窩工損失,包括:人工費、施工機具設備閑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除非合同雙方在專用條件內對竣工后試驗的開始另有約定。
10.6竣工后試驗 10.6.1竣工后試驗。合同雙方應按不同專業工程對竣工后試驗階段的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及
第10.3款竣工后試驗程序的約定,及其他相關約定,進行竣工后試驗。
10.6.2填寫記錄表格。發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應在竣工后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須填寫的其他內容,是雙方人員的責任,是判定竣工后試驗結果,及試運行考核指標的計算依據。
10.7竣工后試驗的延誤 10.7.1因發包人的原因、及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技術管理人員未能按承包人的指導要求和操作維修手冊規定,致使竣工后試驗延誤及招致的傷害、損失和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應承擔給承包人帶來的傷害、損失的費用,包括延誤造成的窩工款項及相關管理費和合理利潤。
10.7.2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指導、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招致竣工后試驗延誤、人身傷害、工程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事故責任及相應款項。
10.8試運行考核 10.8.1試運行考核周期。試運行考核周期應按相關的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合同約定來確定。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單項工程、工程的試運行考核周期。
10.8.2單項工程、工程應根據如下情況約定試運行考核,
1. 經竣工后試驗,單項工程、工程基本符合生產功能、使用功能要求,且試運行考核條件具備,發包人應按
第10.8.1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與承包人商定開始試運行考核的具體日期,開始試運行考核;
2. 經竣工后試驗,單項工程、工程基本符合生產功能、使用功能的要求,但試運行的考核條件尚不具備,發包人應在2個月內準備試運行考核條件并開始試運行考核。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2個月內開始試運行考核,視為試運行考核通過,承包人不再承擔合同約定的試運行考核責任,視為該考核被發包人認可。除非合同雙方在專用條件內對試運行考核的開始日期另有約定;
3.依據本款
第2項的約定,合同雙方已經開始了試運行考核,因發包人的原因使試運行考核中斷、停止,且中斷、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8.1款試運行考核周期的約定,承包人不再承擔合同約定的試運行考核責任,視為該考核被發包人認可。該中斷、停止時間累計超過10天及以上,承包人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包括;人工費及相關管理費和合理利潤。
4.因發包人的原因,使上述3項情況發生的試運行考核停止,并再次要求進行試運行考核,應在停止后的2個月內開始。如果發包人未能在2個月內開始,承包人不再承擔合同約定的試運行考核責任,視為該考核被發包人認可。因此使承包人的窩工費及相關的管理費和合理利潤,應由發包人承擔。
10.8.3試運行考核結果通過。單項工程、工程的試運行考核結果,應根據合同雙方崗位人員根據
10.6.2款填寫記錄表格的規定,對共同簽字的竣工后試驗記錄及表格進行整理。試運行考核結果應符合
第4.2.1款中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通過后,應由合同雙方共同編寫詳細報告,做出評價,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各持一份。
10.8.4 單項工程、工程未能根據
第10.8.1款合同雙方商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進行考核,且原因不屬承包人,該部分單項工程、工程應被視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9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 10.9.1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發包人可依據
第10.3款、第10.4款約定的相同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通知承包人重新試驗。承包人應自費修補缺陷,進行此項試驗。
10.9.2發包人應根據
第10.5款竣工后試驗的通知規定,要求承包人按
10.9.1款的要求進行竣工后試驗,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進行該項試驗。承包人應自費修補缺陷,進行此項試驗。
【草擬人】重新試驗發包人的電力、水、燃料、消耗性材料的費用等誰來承擔,應查閱有關合同!!!
10.10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指標 10.10.1承包人經三次竣工后試驗,單項工程、工程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指標,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
1.如果合同雙方在本專用條款中約定了此項違約賠償金額、或約定了違約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且承包人支付了相應賠償,應視為通過了竣工后試驗;
2. 如果承包人對未通過試運行考核指標的單項工程、工程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時,發包人應提供便利條件,并商定相應的修正期限。此時,發包人可暫不按
本款1項約定的賠償金額進行賠償,但仍持有保留賠償的權力。如果承包人仍未能通過此項規定的試運行考核指標,發包人應按
本款1項的賠償約定行使其權力;
3.如果發包人接受了
本款2項規定的賠償金額,但在商定的修正期限內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條件,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應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被發包人認可。
10.10.2未能履約的賠償、索賠和解除合同。單項工程、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并使工程喪失了整個生產價值、使用價值,發包人有權扣發承包人的履約擔保(如果有),并有權提出未履約賠償和索賠。但發包人不得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的損失也包括在未履約賠償和索賠之中。
不應包括的連帶合同有:投產、使用后的市場銷售合同、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時間周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供應合同,及運輸合同等的損失。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
10.11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 10.11.1試運行考核證書的頒發,合同雙方可約定按單項工程頒發,也可約定按工程頒發。如果按單項工程頒發,待全部單項工程頒發后,再頒發工程的試運行考核證書。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
10.11.2符合下列情況,發包人須頒發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
1.單項工程、工程的試運行考核通過,應按
10.8.3款試運行考核結果通過的規定,在結果評價資料簽字后,發包人應頒發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的日期為試運行考核正式結束之時,在相關記錄及表格上經雙方人員簽字時間的日期;
2.符合
第10.8.2款第2、3、4項、10.8.3款、10.8.4款、10.10.1款第3項的約定,發包人應頒發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的日期為
第10.8.1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的結束日期。
3.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的頒發,并不能解除雙方的合同責任。
第11條 工程竣工驗收 11.1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1.1.1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在承包人接到發包人頒發的接收證書、試運行考核證書之后,并完成了所有的掃尾工程和合同期限內的缺陷修復之后,須按國家合同法、建筑法、行政法規、行業規定的有關竣工驗收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1.1.2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在承包人接到發包人頒發的接收證書、試運行考核證書之后,并完成了所有掃尾工程、缺陷修復、按2.3款規定須經監理人簽字、并簽訂了質量保修責任書之后,須按國家合同法、建筑法、行政法規、行業規定的有關竣工驗收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承包人送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的工程竣工日期應是工程試運行考核證書頒發的日期。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竣工資料的份數和提交日期的要求。
11.1.3發包人應在接到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后的25天內提出修改意見或確認,承包人應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25天內發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被確認,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此后提出的修改要求,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并給予適當補償。
11.1.4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應按11.1.1款的約定分期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遵照11.1.2款的約定分期執行。
11.2竣工驗收 11.2.1發包人須按國家合同法、建筑法、行政法規、行業規定及時組織驗收。應在接到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后的4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11.2.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4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25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視為竣工日期。此后,發包人組織的驗收,承包人有義務參加,但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1.2.3未經驗收的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1.2.4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應按11.2.1款的約定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遵照11.2.2款、12.2.3款的約定分期執行。
11.3工程交付發包人 11.3.1工程交付條件。合同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雙方完成了工程竣工結算,并結清了竣工結算規定的合同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合同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及時與發包人辦理工程交付。
11.3.2工程交付條件。
- 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 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環保保護等技術資料完整;
- 工程用設備、材料、配件的進場試驗資料完整;
- 有承包人(含勘察、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 有承包人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
7. 合同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合同雙方完成了工程竣工結算,并結清了竣工結算規定的合同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合同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及時與發包人辦理工程交付。
11.3.3
第9.3款接收證書、
第10.11款試運行考核驗收證書的辦理,是為保證合同工程順利實施所必須進行的中間交接約定,并不是法律、法規、行業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
11.3.4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應征得發包人的同意,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賠償公式、或最高賠償金額。
1.發包人認為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請國家認可的監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監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設工程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交付使用。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如果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
2.經監測機構試驗、論證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應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賠償公式、或最高賠償金額賠償。如果未能約定,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賠。
第12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2.1變更權限12.1.1勘察變更范圍。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范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并辦理正式變更手續。修改勘察綱要及勘察組織設計。
12.1.2工程變更權。發包人擁有變更權。自開工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包人有權下達變更指令。
12.1.
3工程變更。由發包人發出的變更、或監理人通過發包人批準下達的變更、或是承包人提交的建議經發包人或監理人批準并指示的變更,都屬于工程變更。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驗的缺陷修改、調整和完善不屬于變更,應自費修復。承包人的建議未經發包人或監理人的批準,所發生的費用、責任及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2.1.4承包人應遵守并執行變更指示,除非承包人提出此項變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對難以實施的變更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發包人、監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類通知后,應改變、或取消、或確認該變更指示。
12.2工程變更范圍 12.2.1設計變更范圍。國家新的法律、行政法規的頒布,及發包人要求對如下內容的改變,屬于設計變更范圍。
- 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未改變工藝流程、未擴大規模;
- 對平面布置、豎面布置的調整,未擴大建筑面積;
- 對廠區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 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進行調整;
- 法律新頒布的非強制性標準、規范的執行;
- 法律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的執行;
- 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2.2施工變更包括,
國家新的法律、行政法規的頒布,及發包人要求對如下內容的改變,屬于施工變更范圍。
- 12.2.1款的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和工程量增加;
- 新的法律法規要求改變施工標準;
- 新的法律法規要求,使已采購的設備材料重新訂貨;
- 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 上述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2.2.3合同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任何一方有權拒絕此類變更要求或變更建議。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12.2.4按
5.4.5款延續暫停后果的約定,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承包人要求復工仍不能復工時、或因不可抗力持續而無法繼續施工時,按一方的要求,可以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部分的工程。
12.3工程變更程序 12.3.1發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通知包括發包人或監理人通過指令或書面通知、或要求承包人提出書面建議及承包人自己提出的建議并經發包人或監理人書面同意的變更
。 12.3.2承包人提出書面建議。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在10天內提出書面建議,表明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
1.承包人接受變更,應在其書面建議中說明需要進行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及實施的進度計劃。并對需要增加或減少的合同價格提交預算,如果工期需要延長應對延長的時間提出建議;
2.承包人在書面建議中,未提出變更預算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的變更,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費用的責任;未提出變更工程對工期延長的時間要求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工程的工期延長責任。
12.3.3發包人對書面建議的回復。發包人接到承包人的書面建議后,應在10天內給予批準、不批準、或提出意見的書面回復。在等待發包人回復的時間內,承包人不應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發包人或監理人接受承包人的書面建議,應與承包人商定此項變更需要增加或減少的合同價格及工期延長,并在接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0天內,通知承包人此項變更已被批準;
2.發包人或監理人無正當理由,在回復的變更通知中不確認變更工程的
預算和工期延長時,自發包人變更的書面建議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工程價款、工期延長的報告已被確認。
12.3.
4發包人僅僅以口頭通知此項變更,并要求立即實施變更時,承包人應即執行此項變更。同時,承包人應編制因該變更所增加的合同價款及工期延長的書面報告,送交發包人或監理人。
1.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應與承包人商定
變更增加的
費用及工期延長,并在接到此報告后的10天內,通知承包人被批準的變更合同款項和(或)工期延長;
2.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既未與承包人商定,又未能在接到此項報告的10天內通知承包人。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 天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
費用及工期延長報告已被批準。應與承包人商定增加的合同價款及工期延長,
12.4工程變更的價格和價款確定 承包人應依據下列的并且已經發包人代表或監理人認可的方法來計算每筆變更的價款,并經發包人代表或監理人簽字確認。
1.按確認的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2按確認的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參照類似價格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3.按雙方協商并確認的價格,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12.5工程變更的利益分配 發包人或監理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對縮短工期、減少操作崗位、提高操作工效、降低工程實施、及工程長期維護、運行成本等帶來的合理化建議時,對發包人所減少的投資費用和獲得的長期收益,合同雙方宜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12.6合同價款的調整 承包人應在下述情況發生后20天內,將調整原因、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或監理人,并經其確認的調整金額作為追加的合同價款,與當期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5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款的調整。包括,
1.合同簽訂后,因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價格政策的變化,對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產生影響,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協商合同中相關項單價的調整,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格。如果使工期延長,應相應順延;
2.承包人報價后,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增加了承包人的投入成本,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給予增加,并調整合同價格;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應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文件和估算,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給予增加,并調整合同價格;
4.合同雙方在
12.3款工程變更程序中規定的變更價款的調整;
5.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未能約定的其他調整,發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款的責任;
6.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國家法律規定的合同變更。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或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
12.7工程變更費用的爭議 發包人或(和)監理人經與承包人協商,未能對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格、或工期延長達成一致時,可根據
第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規定解決。
第13條 合同價款和付款 13.1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是以合同雙方在合同協議書中簽訂的合同價款為基準,按合同雙方約定的,及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調整、追加而增減款項的合同價款的累計金額。
13.2履約擔保和預付款擔保 13.2.1履約擔保。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預付款擔保的格式、幣種、金額和時間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是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付款的條件。
【草擬人】履約擔保的比例,是否在前面出現過。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建議比例。
合同雙方未能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金額的,本款不成立。
13.2.2預付款擔保。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預付款擔保的格式、幣種、金額和時間提交預付款擔保,發包人應按支付預付款的幣種、金額和時間支付預付款。預付款擔保是發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條件。
合同雙方未能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預付款擔保金額的,本款不成立。除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發包人應支付一定合同價款比例的預付款。
13.3預付款 13.3.1合同雙方
未約定首期預付款的,13.3.1款“首期預付款”不成立。合同雙方未約定采購預付款,本
13.3.2款“采購預付款”不成立。
13.3.2首期預付款。是發包人為承包人提供的設計、動員和現場準備使用的款項。按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應提供合同協議書規定的合同款項的10%,作為首期預付款,合同生效后10天內,并收到承包人的預付款擔保(如果有)后,以前兩者的最后一日起算。應按約定比例抵扣應支付的施工進度款。
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支付,工期應順延。發包人并應承擔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首期預付款的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和抵扣每期施工進度款的比例。
13.3.3采購預付款。合同雙方約定
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采購預付款金額,應按約定的比例抵扣現場交貨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貨款。承包人不得挪作它用。在永久性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后,雙方經外觀及數量驗收后,應進行該批物資的結算。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預付款金額、付款期數、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和抵扣每批貨款比例。
((專用條款應約定付款期數、抵扣比例等))
13.3.4合同雙方約定了預付款,但未約定承包人須提交預付款擔保時,發包人應按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數和付款時間安排支付預付款。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約定期數及其金額支付預付款,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如果使工期延誤,工期應相應順延。
13.4工程進度款13.4.1工程進度款包括: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的按進度支付的款項。
13.4.2設計進度款。完成初步設計支付設計費總額的40%。按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施工圖分期交付及其分期付款金額支付相應設計費,施工圖完成
90%后支付
到設計費總額的
90%,竣工試驗完成后支付設計費的余額;
13.4.3.采購進度款。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永久性工程物資運抵現場的每批貨款;
13.4.4施工進度款。自施工開工之日起至竣工試驗止,發包人應按月支付給承包人已完工程、及已完竣工試驗的進度款;
13.4.5竣工后試驗進度款。自承包人竣工試驗完成后之日起,發包人應按月支付竣工后試驗的進度款。
13.5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13.5.1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時扣減。按
14.1.1款質量保修金額的規定,在施工開工至竣工試驗完成的期間,在每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施工進度款中,在本專用條款中合同雙方約定的比例逐期扣減。
13.5.2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發包人應將依據
13.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質量保修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在接收書頒發后的一年后的15內應支付質量保修金額的余額給承包人。
【草擬人】中石化蔣興榮建議,以質保金保函取得其余額。應追加修改!!13.6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3.6.1月進度款的申請。承包人應在每個日歷月末過后的5天內,按發包人確定的月進度款申請格式、內容及份數,提交上月進度款付款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至上月末已完的設計進度款項;
2.至上月末已完的工程進度款項;
3.按
12.4款工程變更增減款項;
4.按
12.6款合同價款調整的增減款項;
5.按
13.3款按比例扣減的預付款;
6.按
13.5款質保金額扣/付款項;
7.根據合同規定的其他應增減款項;
8.根據索賠條款應增減的金額;
9.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的增減金額。
13.6.2合同雙方如果約定依據
13.6款的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就不能再約定按
13.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3.7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3.7.1付款申請和審核。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按合同協議書規定的合同總價款分期付款,承包人應按
13.6款1、2、9項規定的內容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采購的合同估算,列出付款計劃表。該表經合同雙方商定后,作為按合同協議書規定的合同總價的分期付款的依據。除本款中約定的付款計劃表規定的內容外,
13.6款中的
3項至
9項的約定仍然成立。
13.7.2發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是依據合同雙方商定的進度計劃付款。但,發包人如果發現承包人的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依據的進度計劃落后時,發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協商減少付款金額,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調整付款計劃表,后期的付款申請和付款應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3.7.3合同雙方如果約定按
13.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就不能再約定按
13.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付款。
13.8進度款的付款和延誤13.8.1如果合同雙方商定,依據
13.6款約定的按月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承
包人應按月向發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的15天內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并付款。發包人對經過雙方人員
按13.6款規定的
1至
9項的增減款項經確認后的累計額,作為當月的進度款支付給承包人。
13.8.2如果合同雙方商定,依據
13.7款約定的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
承包人應按
13.7款的約定要求及
13.6款3至
9項的增減款項編制按付款計劃表
的付款申請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的15天內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并付款。
發包人
按經過雙方人員對
13.6款3至
9項的增減款項經確認后的后的累計額,
作為當期的計劃付款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13.8.3發包人接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請后,未能在
20天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從第
21天開始計息,利率以承包人同期的銀行貸款利率
或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準。該利息是發包人須支付給承包人的應收款項。
13.8.4在發包人延誤付款的15天后,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請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應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發包人應按延期付款協議書規定的期數、金額和利息付款。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工程或工程的實施,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3.9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付款
13.9.1付款。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經雙方人員按
6.5.1款驗收簽字后,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相應設備、材料和部件價款的90%支付給承包人,包括:相應運雜費和運輸保險費。竣工試驗完成支付余額的10%。在付款中應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采購預付款的抵扣比例,扣除采購預付款。
13.9.2拒付。經合同雙方人員在現場對照提貨單,對箱、件缺少部分,以及對照裝箱單的內容、數量短缺部分,沒有合格證的部分,及外觀檢查有缺陷的部分,發包人有權拒付其相應部分的貨款。待補齊、缺陷修復后再支付該拒付的部分款項。
13.9.3合同雙方約定按施工進度款支付的設備、材料、部件貨款,其貨款、運雜費和運輸保險費,應隨工程進度款支付,應在承包人完成相應工程并經質檢合格后隨工程進度款一起付款。
13.9.4設備材料價款隨施工進度款一并支付時,13.9.1款、13.9.2款不適用。
13.9.5因發包人的暫停、緩建,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所訂的設備、材料、部件,根據
6.8款的約定,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相應款項。
13.10索賠款項的付款13.10.1經合同雙方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確定的發包人應得到的索賠款項,發包人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工程進度款的付款中扣減。如果,最終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包人的索賠款項時,可從履約擔保中抵扣。
13.10.2經合同雙方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確定的承包人應得到的索賠款項,承包人應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工程進度款的付款申請中單列此款項,發包人應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
13.11竣工結算13.11.1當發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經發包人認可后的45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的調整內容,按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竣工(總)結算兩步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13.11.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30天內,應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30天內未予答復,視為發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文件。經協商一致,承包人應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根據竣工結算的價款結果,向承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的應付款余額、或收取竣工結算后發包人的應收款金額。
13.11.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3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余額,從第31天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合同價款的余額和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13.11.4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3.10.2款提交的最終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后30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余額,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應收款項的催款通知。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規定解決。
13.11.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45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以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但不包括根據
第9條工程接收中約定的已被發包人接收的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保管責任。
13.11.6工程竣工結算后,承包人應支付給發包人的款項,應在竣工結算后的15天內支付給發包人,如果未能支付,
1.如果承包人按
13.2.1款的約定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有權從履約擔保中扣除承包人未能支付給發包人的該項未能支付的款項;
2.如果履約擔保金額不足以抵償,發包人對其差額部分,可依據
本款第3項的規定進行;
3.如果合同雙方未約定履約擔保,從第16天起,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在90天內承包人仍未付款,發包人有權根據第
16.3款爭議和裁決的規定解決。
13.11.7合同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可依據
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規定解決。
13.11.8按13.10.2款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天內,合同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行政法規規定,發包人可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并向承包人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竣工結算審核意見,如果合同雙方仍有爭議,可依據
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規定解決。
第14條 質量保修責任14.1質量保修金額14.1.1質量保修金額。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質量保修金額、分期暫扣期數和每期的比例。
【草擬人】雙方約定,國際上一般規定5-10%。可放在轉用條款中。14.1.2質量保修金額的使用。發包人應按
14.1.1款與承包人約定的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金額、比例和期數,在依據
13.6款按月工程進度的付款中、或根據
13.7款按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將全部金額分期扣完。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承包人應對工程質量存在的缺陷自費修復,不能使用已被發包人扣存的質量保修金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出現的質量缺陷,承包人仍應自費修復;承包人未能修復,發包人可組織人員修復,所發生的費用,從已經暫扣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14.1.3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應依據
第13.5.2款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規定進行支付。
14.2質量保修責任書【草擬人】建筑法強調該部分,施工合同條件是放在通用條款中,故,草擬人認為也要放在通用條款中。14.2.1質量保修責任書。承包人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合同附件。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簽訂質量保修的項目內容及范圍、保修期限,及質量保修責任等。
14.2.2承包人未能提交并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也不承擔延期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
14.3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承包人應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的有關約定,適用法律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義務。如果承包人未能按
14.2.1款質量保修責任書的規定進行保修,發包人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合同雙方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起訴訟,承包人應承擔未能履行保修義務所造成損失的法律后果。
第15條 保險 15.1雙方應按適用法律關于保險的強制性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保險種類、應投保方、保險范圍、保險金額和保險期限等進行投保,并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費用和責任。
15.2適用法律強制性規定和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根據需要自行投保,并各自承擔有關保險費用和責任。
15.3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工程保險,無論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應將本合同另一方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1違約16.1.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損害和傷害;
2. 發包人未能按第
4.4.1款第1項發包人的一般義務的
(1)項的規定,未能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項目基礎資料,給承包人設計、采購、施工、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如果有)等帶來的損失、損害和傷害;
3.發包人未能履行
第13.3款預付款的約定,未按約定的金額、期數和
時間支付預付款,造成承包人的設計、采購、現場準備和現場開工無法進行;
4.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
第13.6款、或
14.7款的工程進度款的付款約定,未按約定的金額和時間支付,導致設計、采購、施工無法進行;
5.依據
第13.10款竣工結算的約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應支付給承包人的余額;
6.承包人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認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損失、損害和傷害的索賠。
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金額,并須順延延誤的工期。發包人承擔了違約責任,并未解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包人繼續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賠償的違約
金金額、或計算方法。
16.1.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給發包人帶來了損失、損害和傷害;
2.承包人未能履行
第5.3.3款施工竣工日期的約定,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及竣工試驗、或未能按發包人同意順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及竣工試驗;
3.承包人未能履行
第7.6款質量與檢驗的約定,經修復后仍未能達到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4.承包人未能履行
第8.4款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的規定,經重新試驗仍未能達到約定的竣工試驗質量標準;
5.承包人按
10.8款竣工后試驗的試運行考核規定,經兩次考核仍未通過,且使部分工程或工程喪失生產功能、使用功能;
6.發包人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認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損失、損害和傷害的索賠。
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
損失。承包人承擔了違約責任,并未解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繼續履行合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應當支付違約的金額、或計算方法。
16.2索賠 16.2.1發包人的索賠
發包人對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雙方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或失誤,發包人有權得到因
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應遵循如下的約定程序向承包人索賠:
1.發包人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天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事件通知。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天后發出的索賠事件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2.發包人在發出索賠事件通知后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應于30天內與發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發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16.2.2承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對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雙方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或失誤,承包人有權得到因發包人帶來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及工期延長,但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索賠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應遵循如下的約定程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3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事件通知。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天之后發出的索賠事件通知,發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2.承包人在發出索賠事件通知后的30天內,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
3.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應于30天內與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停止后的30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本款3、4項的約定相同;
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30天內未予承包人協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包人認可。
16.3 爭議和裁決16.3.1爭議的解決程序。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首先,當事人應采取協商方式和解;其次,經協商無法和解、或當事人表明不愿協商和解時,應請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解決;最后,當事人經和解、調解仍存在爭議,合同雙方可約定對有爭議的事件委托國內——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對有爭議的事件委托國內 仲裁委員會仲裁;
或
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對存有爭議的事件達成仲裁協議書,向仲裁協議書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6.3.2爭議后不應影響履約。發生爭議后,合同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保持工程繼續實施。除非出現下列情況,方可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實施,
1.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議停止實施;
2.經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并要求停止實施,且為合同雙方所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實施;
16.3.3爭議后的保護。發生爭議后,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和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第17條 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重大流行性疾病,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17.2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17.2.1不可抗力的通知義務。覺察或發現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應全力協助并采取措施。發包人認為現場應暫停實施的,承包人應停止實施。
17.2.2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48小時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5天向
工程總監報告一次受害情況。
17.3不可抗力的后果和責任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應按法律規定,及如下約定處理,
1.永久性工程的損失、損害,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等物資的損失、損害,以及與工程有關的圖紙、文件、資料的損害,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因工程損害導致的第三方人員的傷害及其財產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3.雙方的人員傷害,分別由發包人、承包人按雇用合同關系負責處理,并分別承擔其相關損失、損害;
4.承包人的機具、機械、設備財產
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5.承包人停工期間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6.停工期間,應發包人的要求和確認,承包人留在工程現場的技術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保護義務后發生的不可抗力的損失、損害,遲延履行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及其損失;
8.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9.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工程進行清理、修復時,承包人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20天內提交正式的技術方案、費用估算和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及報告,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18條 合同解除 18.1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根據
13條合同價款和付款規定,及2.1.5強制性標準的規定、2.1.12履行協助義務的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的設計、設備訂貨、現場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無法進行,超過60天,發包人仍不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或仍未能履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及協助義務時,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8.3根據本合同
3.4.3款的約定,承包人將其專業設計專項全部轉包、或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或承包人明顯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或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能完工,而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或承包人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任一方可自擇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
18.5合同一方依據
18.1款、18.2款、18.3款、18.4款的約定,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15天告知對方,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應按
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處理。
18.6合同解除后,雙方應進行移交、撤出和結算工作。
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等物資的保護和移交工作,除
18.3款、18.4款第2項約定的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情況外,發包人支付承包人移交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要求,移交相應實施階段應提交的、已經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除
18.3款、18.4款第2項約定的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情況外,承包人所發生的費用和移交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合同解除后,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應將自有的機具、設備、設施和人員撤出工程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除
18.3款、18.4款第2項約定的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情況外,所發生的撤出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
因承包人原因合同解除的,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草擬人】注意專家提出“如果承包人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則其在場內設備/財產發包人有權處理。”應考慮修改。5.合同解除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6.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
18.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19.1符合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經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并加蓋公章,合同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副本的份數,由合同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9.2除本合同
第14.2款質量保修責任書的規定外,合同雙方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已結清,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19.3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質量保修責任等義務。
第20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施情況,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的內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補充或修改。